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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tjlytel}}>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tjlytel}}>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违背妇女意志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tjlytel}}>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tjlytel}}>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tjlytel}}>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强奸罪卖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tjlytel}}>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四、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特征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有无采取强制手段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志。但是,<{{tjlytel}}>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凭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是否同意性交的标准。有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可能是迫于犯罪嫌疑人的淫威而不敢反抗,对于因不敢反抗而没有反抗的,就不能认为是被害妇女同意与之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二)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性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开始是通奸,在奸情败露后,<{{tjlytel}}>女方怕夫妻(恋爱)关系破裂或为了保全名誉而故意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二,通奸的男女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破裂,女方为了报复男方而故意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亦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三,具有通奸关系的男女,在断绝关系后,男方还不断纠缠而强行与女方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第四,具有从属关系的男女,如果男方利用权势或隶属关系胁迫女方而与之性交的应定为强奸罪;如果男方并未利用自己的权势胁迫,而是女方羡慕男方的地位、财富,而自愿与之性交的,或者具有教养关系的男女,教养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养女性交的,均不宜定为强奸罪。

      (三)要正确认定恋爱中的男女性交行为的性质。现实生活中,<{{tjlytel}}>经常发生恋爱中的男女未婚而双方自愿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个人隐私,不触及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问题,不能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关系已经结束,男方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女方性交的,则应定为强奸罪。

      (四)要正确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性交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性交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tjlytel}}>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寻求精神刺激,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五)要严格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二名以上男子轮流强行与一名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聚众淫乱是指多名男女自愿在一起互相玩弄(包括自愿性交的行为)的道德沦丧行为,我国刑法有专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者在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和主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四、强奸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使用捆绑、堵嘴、卡脖子、蒙头、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而与之性交;

      (二)使用胁迫手段实施强奸,如用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损名誉、以加害亲属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等手段;

      (三)利用其他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利用药物麻醉、刺激,<{{tjlytel}}>灌酒至醉,教养关系,职权逼迫,治病或假装治病,乘患病、熟睡之机与之性交等。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tjlytel}}>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tjlytel}}>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5)犯罪主体: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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