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非法传销"明确入罪,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以往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得罪与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除准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外.应注意三点:一是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三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罪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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