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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的理由?

    合伙企业解散的理由有哪些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理由有哪些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二、解散合伙企业后由谁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进行清算时,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同时,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自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终企业资格终止有一个法定的过程。中间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并结算合伙人内部关系。待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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