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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交给承运人。”这样,承运人才能够按时地完成托运任务。

      
          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妥善包装所运货物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货物的包装对货物运输的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托运人对包装要达到法定的要求。

      
          托运危险物品的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个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托运人的法定变更权和解释权。《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承运人在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支付运费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但是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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