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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遗失物品需赔偿

    快递公司认为:“店主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并且缴纳快递费25元,但是并没有对此进行保值。按照单据背面的约定只赔偿最高限额500元。

      
         店主认为,该《详情单》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正面寄件人及收件人两栏的内容均由原告填写,并用黑体字告知: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可是,对方并未告知后面的内容,没有提到警示、告知义务。

       《快递详情单》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单正面用黑色加深字体载明了“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字样,背面的《快递递送合同》则有“当托运人签字署名后即视作同意合同的各项条款”等内容。可见,被告作为专业快递单位对于其特殊的行业风险是非常清楚的,其提供的《快递详情单》已充分体现了寄件人是否声明保价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并对寄件人作出了明示。背面条款特别规定了对托运人未选择保价的,即视作同意承运人为其快件作了最高赔偿限额500元的保价,该条款显然限制了被告的责任,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要求原告应在寄件人签名栏内签字以确认寄件人已注意到背面的限制责任的条款。但《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中未见原告的签名,被告关于依照《快递递送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只赔偿5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因对承运物品保管不当,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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