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句容隆昌寺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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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句容隆昌寺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镇江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我有个朋友,下班途中出车祸,因为是没到下班时间,这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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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训练过程中受伤算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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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原因不明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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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是 什么
  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七级能拿多少钱
  工伤七级能拿多少钱.

·公司要求我不报工伤,领导要求我不报工伤以后在工资方面给我多发点钱
  领导要求我不报工伤以后在工资方面给我多发点钱,但事后我工资跟本就没有多给一分钱,请问这样的事我还有什么办法吗?

·现在适合做工伤鉴定么,我母亲在厂上班右手被机器挤段食指
  我母亲在厂上班右手被机器挤段食指,中指,无名指,其中,食指是从指甲盖下关节被机器挤段,在手术后只接活了三分之一,其中三分之二是死的,现在还没有彻底的吧死肉退掉,中指没有接活从第二指间关节截除。无名指接活,请问现在能做工伤鉴定么?

·工伤,我小腿裸关节粉碎性骨折能评为几级工伤
  我小腿裸关节粉碎性骨折能评为几级工伤

·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法律请教
  我是在江苏南通,给一家私营老板,打管桩我是开吊机的,吊机是安装在打桩机是的,由于螺丝全部断了,当时我正在上班,所以导致我头部严重受伤,左手残废,我应该怎样向老板索赔。

·工伤鉴定5级怎么赔偿
  左小腿截肢了 鉴定为5级 装了假肢 赔偿的时候假肢不赔偿吗

·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还在申请办理中,受了工伤怎样赔?
  单位是新办的,一月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着生效日期是2月1日,但实际上一月已经在工作了,还发了现金工资,1月底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请问工伤部分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吗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我是在工地上干活的   没跟公司签合同   受伤算工伤不 ?左手中指指甲下面关节处断下来了   能评几级伤残

镇江句容隆昌寺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3770831974
镇江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


  • ·工伤职工已享受过停工留薪期,是否还能休带薪年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其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


  •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如何认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者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医院的死亡证明、原告的书面说明、被告对原告员工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关于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问题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


  •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


  • ·企业改制后工伤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
      企业改制亦称“企业改组”。在中国,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n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该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受伤职工就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伤害是否由第三人侵权或者职工自身过错所造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仲裁现行规定中仅仅提及第三人,没有明确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仲裁机关应通知其参加调解和伸裁活动,但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仲裁


  • ·下岗、待岗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


  • ·辞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非法剥夺劳动者权益,如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加点,或者少发工资、不发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为避免失去工作,有些劳动者不敢反抗继续工作。等到提出辞职时,双方又因为这个产生劳动纠纷,那么可能会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时候就要确定仲裁时效。  按规定,劳动者知道自己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就要向劳动仲裁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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