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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三)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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