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情况下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的,但是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那么您知道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讲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共同财产,通常都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进行分割,但同时需要适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男女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合法的婚姻关系都不能保证男女双方可以携手同渡一生,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因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在生活中比一般的夫妻更容易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感情也更容易遭遇考验。如果同居当事人感情破裂,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离婚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怎么样的?
      离婚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怎么样的? 一、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过错方财产如何分割、一方过错离婚财产分割 1、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咨询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过错方不分或...


·确认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确认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确认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一般有: 1、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2、要将抚养费明确。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我们国家对于环境的保护也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我们国家对于环境的保护也提上了日程。相应的法律法规陆续的出台,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而与环境保护相对的则是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到底指的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的我们带着您一起了解一下相关信息吧。 一、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是什么? 从字面来看,环境损害可作“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经由环境的损害”两种解释。其中前者即人类活动使环境遭受...


·哪些情况可申请离婚赔偿(一)重婚
      哪些情况可申请离婚赔偿(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现实中,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人身、精神方面肯定是受到了损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家暴《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结...


·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要想法官判决夫妻离婚的,则就需要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否则的话法官也是不会准予当事人离婚。而现实中,在一些情况下,其实可以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那究竟这种情况包括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介绍。 一、哪些情况下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一、离婚后对财产如何变更?
      一、离婚后对财产如何变更?首先,说到房屋产权变更,前提背景是这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之内的,个人财产不必做房产变更。也就是说,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其次,说到房屋产权变更,是与房屋的性质有关。我们可以分以下不同的常见情形来看:1、按揭贷款未到期。持所需证件去房屋管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持相关证件...


·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带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带什么材料?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1)请求离婚; (2)小孩的抚养问题; (3)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 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


·离婚之后给抚养费多少才合适
      若夫妻之间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势必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在确定了抚养权归属之后,还要确定抚养费数额。那通常离婚之后给抚养费多少才合适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之后给抚养费多少才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