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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中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要件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结果意义上的公然性,亦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方面的公然性。接听电话这种“点对点”的私密方式并不具有公然性,且当事人没有公然辱骂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言行侮弄羞辱他人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就侮辱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公民的宗...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