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
  
  商品买卖是民间的一种日常商业活动,双方之间会签订一定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之中,这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在商品买卖的活动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原因从而导致合同纠纷。那么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原因 ?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 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A 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
  
  又如,张三是A、B 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讨货款,结果可想而知。
  
  5、违约责任问题
  
  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
  
  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
  
  6、管辖约定
  
  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被96年的法发28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释3号又对前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又有例外,对于虽有履行地的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因此,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
  
  7、签名盖章
  
  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对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在上述文章中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介绍。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商品的质量以及付款等问题约定不明确造成的。同时没有进行相应的考察双方就进行了合同签订,造成了纠纷的发生。希望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一定要进行深入的了解之后慎重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合同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知道,最常见的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但是,合同本身有着一种性质——相对性,即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相对性呢?如果有,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呢?下面,由的我们介绍一下吧。 ...


·合资合同模板该怎么写?
      合资合同模板该怎么写? 在当下这个社会,契约精神很重要,于是合同就应运而生。依法成立的合同 ,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他人合资做生意时,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签署合同是毋庸置疑的,有了合同就有约束力及法律效应。今天我们就带来了一份合资合同模板,供您参考!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当事人总是少不了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这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考虑,而现实中,作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更多的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具体而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
      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 一、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 合法的,无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平等协商一致,如实自愿真实,确定权利义务,符合合同规范,里面只要把房屋地点、租赁时间、价格、时长等即可合法有效。无偿出租是不收取任何租赁费用的出租,限期免租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不收取租赁费用,但是不等于其他时间段不收取租赁费用。 二、无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


·合同之外的人可撤销合同吗
      可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重要条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


·合同法规定口头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民法典规定口头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也可以通过口头告知,所以口头解除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口头解除和书面解除不同,书面解除留有书面证据,便于证明已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口头解除,很难保留证据,所以很难证明已向对方发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区别?现在社会中各种合同问题层出不穷,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事件,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就是这样的问题。那么,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区别?下文将为您仔细解答。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区别?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应从以下几点来把握认...


·签了长期合同被毁约怎么赔偿
      签了长期合同被毁约怎么赔偿?签了长期合同被毁约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


·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
      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