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l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5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管理"。因而其他任何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都无权印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虽为公民本人拥有,但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有关事项,也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条例》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l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第22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l989年9月15日因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应认为是犯罪。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三)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正常活动。(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


·故意损毁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聚众斗殴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打击报复证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nbs...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nbs...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一)客体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