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等。
  
  


·侵占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占罪是针对财产的犯罪,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侵占行为就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在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方面的责任,自然就要量刑处罚。这个时候侵占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同时造成的损害程度达到了轻伤的话,那此时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具体来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


·犯罪分子的拘留期限当天算吗?
      犯罪分子的拘留期限当天算吗?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


·什么标准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才立案?
      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


·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的话,此时无论是否替对方谋取利益,此时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但如果是国有单位有这样的行为,则此时成立的就应当是单位受贿罪,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如果情节严重那处罚自然也就会重一些。此时该如何对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进行界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怎么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什么内容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什么内容 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什么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


·刑事案件看守所关多久批捕
      一、刑事案件看守所关多久批捕? 进看守所37天之内一般就会提请批捕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


·刑诉法中止审理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中止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很多人不清楚中止审理是一个什么制度,也很容易把它和其他制度相混淆。本文就列举出中止审理的全部内容,供您参考学习。那么刑诉法中止审理的全部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本文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诉法中止审理的概念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刑事拘捕能够转治安拘捕吗
      不可以。因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两部性质不同的法律,所以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不能相互转换。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犯罪与一般的诈骗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与前者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立案标准数额。因此构成了犯罪,那么之后就应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就请各位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