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条最后没落款日期有效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借条最后没落款日期有效吗?
  
  一、 借条最后没落款日期有效吗?
  
  没有写日期落款是有效的,但需要双方签字并内容合法,在签订借条时,应当注意下列情况: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条的具体内容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借条的相关要素要齐全,但对于没有书写落款的借条只要双方签字,并存在真实的借款记录的,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林政罚没款的依据有哪些?
      林政罚没款的依据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过批准可以这么做。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


·向债务人追债有什么技巧?
      向债务人追债有什么技巧? 1、木马计讨债法 (1)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与对方接触时,以好象关注、有兴趣,甚至认真思考对方建议的态度迷惑对方,把对方的信息搞到手,再反过来攻击对方,以求有利于已的条件的做法。 2、针锋相对讨债法 (1)是强攻战的一种,是在讨债过程中以绝不退让的强硬立场迫使对方让步的策略。 (2)操作技巧:说话切题;锋在有理,而不在于扯着嗓门高叫。 3、...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二、关于债务抵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


·欠钱不还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欠钱不还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一、欠钱不还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挪用公款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当中的一种,但这与贪污罪是不一样的,毕竟在贪污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的目的,但在挪用公款罪当中却不具有这样的目的。而在实际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那么挪用公款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


·支付宝贷款利率高吗
      支付宝贷款利率高吗?一、支付宝贷款利率高吗1、付宝借呗日息0.045%,1000元年息约为90元,换算成年利率是16.425%。2、目前1年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5.35%,由此可见,支付宝借呗和银行贷款相比,前者利率要高出数倍!3、目前银行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大部分平均在14.5%--20%。所以两者利率相差无几。4、信用卡取现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利息,换算成年息是18%,而且一般...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允许共同借款人 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有哪些?
      允许共同借款人 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有哪些? 一、共同借款人的含义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


·股东变更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规定
      股东变更公司注销后的债务1、股东瑕疵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欠钱不还找不到人怎么起诉
      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