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首先,医疗费用是根据受害人的治疗费用来进行确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来进行判定,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平均三年的收入来进行确定。针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金额,双方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一、停车场交通事故定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一、停车场交通事故定责任认定是怎样的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


·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7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内车库、车位流转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分别对车库、车位流转的限制性条件、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范围以及是否符合限制性条件的判断依据做出了规定。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要在以上法律的基础上书写,下面是两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在生活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得到安全保障,各省市推出适用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那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为您解答。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


·撞车后怎么处理没报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撞车后怎么处理没报警 1、只是车辆的碰擦,双方车主可以选择私了,并签订一份私了协议,也就是赔偿协议,这是为了防止发生后续纠纷。 2、如果发生事故当时没有报警,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就会受理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监会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


·举例说明车船税完税号是多少
      举例说明车船税完税号是多少? 在机动车数量如此庞多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制定相关法律,为了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时车船税完税情况。那么有关车船税完税号是多少,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 《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


·怎样解决房屋交付纠纷
      怎样解决房屋交付纠纷 (一)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疲劳驾驶,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不管是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驾车多长时间算疲劳驾驶呢?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进行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关于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公安部...


·车主饮酒驾驶扣12分怎么办
      饮酒驾驶扣12分,如果是实习期被记满分,驾驶证实习车型会被注销。如果非实习期,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暂扣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15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满分学习通知书,经相关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有暂扣处罚的需等暂扣期结束。没有转递的情况下到扣留机动...


·公司试用期不给交社保合法吗?
      公司试用期不给交社保合法吗? 公司试用期不给交社保合法吗? ?试用期内要买社保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