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主体包括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主体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二、申请回避的条件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 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 参与案件的处理。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 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 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 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但对于辩护人(包括律师)、诉讼代理人能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只能是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下,或者经过诉讼当事人事先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本案的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请求。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道德风尚。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


·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是什么?
      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很大一部分人,不清楚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认为两者是相同的罪行。那么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怎样来区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您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一、非法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拘役6个月能判缓刑吗?
      拘役6个月能判缓刑吗?拘役6个月可以申请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公职人员拘役公职保留不?
      公职人员拘役公职保留不?公职人员拘役公职不会保留,因为拘役都是我国《刑法》中的主刑之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不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不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还是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或者被判...


·法律上的犯罪既遂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认罪认罚之后怎么处罚?
      认罪认罚之后怎么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自愿认罪认罚无罪应该怎么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无罪应该怎么处罚? 国家对于犯罪分子提倡的也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么,如果对于在犯罪分子起诉期间,犯罪分子选择了自愿认罪认罚,处罚办法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对于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法律应该给予从轻处罚的相关办法处理,想起来看下文。 自愿认罪能否从轻处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刑诉法审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首先会介入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事实清楚的,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有一定期限的,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那么,法院刑诉法审限是多久?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刑诉法审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


·冒充警察救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冒充警察救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一、冒充警察救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不构成,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假冒警察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好意假冒的,一般是不会进行处罚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以所造成的后果定罪处罚。如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威胁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或者抢劫罪。如果是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


·刑法中规定累犯适合缓刑吗
      刑法中规定累犯适合缓刑吗?累犯不适合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