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这是由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至今仍然适用。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车辆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一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借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备,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感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老大哥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晶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付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学生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被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送交当事人,被处罚的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轴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古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此时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然后当事人在根据承担的责任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当然,交通事故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交通肇事罪。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一、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至伤如何补偿?
      一、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至伤如何补偿?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至伤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按照导致伤害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补偿,当车辆内的人员由于汽车碰撞或倾覆等而遭受人身伤亡,车主完全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保障保险车辆遭遇车祸后,如果车内人员不幸受伤,也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减轻车主的理赔负担。车上人员责任险会根据车主的事故责任大小设定相应的免赔率,例如车主承担事故...


·一、被自行车撞伤是否属交通事故?
      一、被自行车撞伤是否属交通事故? 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法律岁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中,道路交通事故有道路、车辆、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等构成要素。 二、法律法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拥有了自己的机动车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拥有了自己的机动车,而每一位购买了机动车的车主都会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但并不是所有人对交通强制责任险都有足够的了解,所以很多人都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有所疑问,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一一解除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种种疑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在2006年对...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需要想法庭提交一份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需要想法庭提交一份代理词,而这个代理词其实一般是有委托的代理人帮助自己书写的。那究竟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该怎么写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


·汽车租赁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汽车租赁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汽车租赁合同违约金上限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二、《民法典》...


·长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现每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在给受害人个人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麻烦与痛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标准是怎样的?长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是怎样的?以下就为您介绍长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 以下介绍长沙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医疗费+其他(以实际票据为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死亡的,在购买了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的第三方进行赔偿。那么这个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1、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十一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


·交通事故未结案对车主有影响:
      交通事故未结案对车主有影响:1、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协调解决签字,如果车子被扣留,车子取不出来。2、交通事故没处理完是不给验车的。3、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车主会陪着打官司。4、结案时事故损失该保险公司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你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导致的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假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督促教育相关人员,结合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情况,特制订以...


·车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车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之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汽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与之相连的银行贷款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一方否认债务为共同债务,则汽车也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汽车如果是在双方婚姻期间购买的,且仅用于一方或双方生活使用,双方也不存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则一般会...


·黑校车超员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黑校车超员处罚是怎样规定的不得不说当今社会市场上有什么样的需求,犯罪分子就会有什么样的犯罪动机。比如说随着现在各大学校的校车的普遍使用,有一些人便开始打起校车的主意。校车的使用都是在我国有着严格的备案的,其他人没有资格对学校的学生进行运载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黑校车超员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一、黑校车超员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1、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