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问题研究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对于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的问题,因为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修改,有必要对弄清寻衅滋事案共同犯罪人在责任划分上的适用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 26 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1984 年 6 月 15 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刑事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四)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五)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媒体报道中,不时出现犯罪团伙的概念。有人认为犯罪团伙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纠合型的组织程度比较松散的犯罪组织,是一种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组织形态。但相关司法解释否定了作为法律术语的犯罪团伙概念,要求“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因此,犯罪集团所犯之罪应为重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集团定罪判刑。关于重罪轻罪之分,笔者同意目前刑法理论通说,即“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8条、第72 条的有关规定,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较为适宜,即法定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显然,寻衅滋事罪不属于重罪,自然不可能存在为了专门实施寻衅滋事罪而组织起来的犯罪集团。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集团与寻衅滋事罪产生交集的情形,往往是犯罪集团在犯有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的同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划分及依据
  
  根据是否能够任意形成的标准,共同犯罪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处罚原则差异明显,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众类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形式出现,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对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合理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前提就是对共同犯罪人正确分类。对于如何为共同犯罪人分类,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在我国刑法中,采用折中分类法解决此问题,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四类。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样存在上述四种类型,应按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分别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处罚的基础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处罚的基础是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教唆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纠集”即集合、联合之意,在刑法语境中等同于“组织”,都有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积极联络成员、为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等方面的故意和行为。“纠集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所谓“多次”应理解为三次以上,且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就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而对于没有“纠集”行为的人,即仅仅在纠集人的组织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应该严格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确定是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被认为是寻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那么,“纠集”人与主犯是何关系呢?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外延范围显然包括但不限于“纠集”人。所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之人是主犯无疑,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人员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再按相应规定处罚。上述共同犯罪人如果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应按照集团犯罪中关于首要分子、主犯的规定处罚;如果不符合,则应按照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关于主犯、从犯的规定处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结伙寻衅滋事的主犯应对在其组织、指挥下的犯罪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存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行为的主犯应适用第二款规定进行较严重的处罚,但对超出其犯罪意图和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虽然超出其指挥范围,但没有超出其犯罪意图,主犯对之具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容忍、放任它的发生,也要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行过限问题。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有行为人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呢?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
  
  综上,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深入修改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对该罪名的深入研究。虽然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别,但通过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共犯问题可以更好的理解类似罪名的共犯性质,有利于司法部门公平公正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那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际生活中,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哪些?针对以上内容,下文为您解答。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刑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


·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后怎么办
      如果自己的人身或者是财物收到伤害的时候,我们会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时候在起诉之前或者是审理之前,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对方是否已经触犯了刑法。那么如果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的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一、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


·构成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妨害动物防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要达到法定标准的,才按本罪处理,属于结果犯,仅实施故意损坏财物行为的,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几种犯罪的区别1、结果犯,指由危...


·民事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民事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会追究刑事责任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审...


·具体实践中累犯可以判处拘役吗
      如果经过认定确定罪犯构成了累犯的话,此时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都是要从中进行处罚的。同时,累犯还不能判缓刑,也不可以被假释。那累犯可以判处拘役吗?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吧。 累犯可以判拘役。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判处拘役。对累犯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主要的还要根据其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来判...


·侵犯通信自由罪认定是怎样的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认定是怎样的(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149条(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金融诈骗如何量刑?
      金融诈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只要是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之后,就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当地的检察院进行量刑,具体来说,网络金融诈骗如何量刑? 一、网络金融诈骗罪怎么量刑 网络金融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传销罪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传销危害很多人很多家庭,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也造成了部分家庭的破裂,为此国家法律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定罪,但是很多人仍然不清楚传销罪的概念是什么意思。传销罪的概念以及确立标准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样也是为了打击传销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传销罪的有关内容。 一、传销罪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