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包括: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只有满足诸如服役起劲的犯罪分子患严重疾病等法定的条件时,该犯罪人员的家属,提出保外就医请求才会被司法机关受理并批准。在保外就医期间,该犯罪分子依旧不得随意外出,并且不得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若是需要离开本市就医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
  
  


·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一、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 2、病历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1)医疗机...


·医患纠纷投诉流程
      医患纠纷投诉流程 一、医患纠纷投诉流程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方法有哪些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
      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要求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过错责任原则,故在发生纠纷后需要确定双方的责任。由于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故国家在立法上倾向于保护患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方应该做什么?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患者与医护人员、医疗机构之间的,而此时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就会涉及到鉴定的问题,那通常情况下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呢?也就是说一般在什么时候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一、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项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医学会受理时间以及作出鉴定结论均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此来...


·工伤的医疗过错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当工伤和医疗过错碰撞在一起是怎样的?一个是因为公事受伤,一个是因为医院的过错受伤,两个问题既有重复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伤者受到了双重伤害,自然就能够得到双重赔偿。那么在界定医疗过错中,我们应当怎么办呢?至于判定工伤的医疗过错的具体办法,让律师网为您讲解,来保障您的法律权益! 一、医疗过错 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


·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


·医疗事故赔多少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赔多少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非常的频繁,导致医患关系也十分的紧张,如果一旦医疗事故,患者肯定会要求医院进行赔偿,那你知道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赔多少钱吗?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


·广州医保实施的具体情况
      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居民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是指政府为居民报销医疗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更好地实现政府为居民服务的目标。医疗保险现在已经在各个城市投入使用,那么,广州医保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一、简介 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今后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


·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过错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 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