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贷款反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什么是贷款反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什么是贷款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贷款反担保的具体方式
   1、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2、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3、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4、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5、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6、车辆质押反担保
  由于有关部门暂不能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车辆只能质押给担保中心作为贷款的反担保。
   7、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监管反担保
  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反担保是指是指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股票依法作质押反担保或其与担保中心、证券公司就股票证券帐户签定监管协议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该类反担保要求证券帐户所有人与担保中心、证券公司对证券帐户实行封闭式监管。
   8、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借款人与担保中心、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担保中心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9、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与担保中心、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担保中心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上述内容是由我们整理得出的贷款反担保方式,我们在上文为您介绍了有九种反担保的方式,其中在每种反担保方式中,在对象选择上又各自有具体的规则,反担保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我们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生活中很多人会涉及到借条以及欠条的
      生活中很多人会涉及到借条以及欠条的,这个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在法律上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借条一般反应的是借款合同的,借条也是借款的有效凭证的,对于欠条一般是由于某一种关系才形成的,是一种单纯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的,下面就给各位讲解有关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在法律上对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很大的,一般是借款以后写的才叫做借条的,欠条是由于其他原因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要债方面也是有区别的...


·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须知?
      在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时,债权人可以进行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但是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有些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例如合伙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二、双方进行约定过的合同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体现了合同的自由权利。三、有些合同安照法律法规规定是不能够转让的。债权人只需要将转让的消息通知对方知道就可以,不需要对方一定同意之后才可以。此...


·阶段性担保贷款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是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贷款是什么等问题,其具有的法律效应,以及法律责任等等,都是给出了对应的回答,下面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阶段性担保贷款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料 阶段性担保贷款是什么,阶段性担保贷款是申请贷款的人需要和银行贷款,但是受其抵押物不足等原因,银行要求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才能进行放款。担保方可以是个人...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


·福建省高院夫妻一方债务需要一起偿还吗?
      福建省高院夫妻一方债务需要一起偿还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夫妻离婚后的债务要怎么承担
      夫妻离婚后的债务要怎么承担 一、夫妻离婚后的债务要怎么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有什么特点? (1) 连带性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


·一、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配有何规定?
      一、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配有何规定?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属于夫妻间共同的财产的,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离婚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


·欠的货款超过诉讼时效违约金如何要?
      欠的货款超过诉讼时效违约金如何要? 一、欠的货款超过诉讼时效违约金如何要? 违约金同样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要的,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法院继续诉讼。同样还可以用以下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 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


·关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法律规定有:共同债务的清偿;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五个方面的规定。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共同债务的清...


·法人代表借款用于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借款用于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一、法人代表借款用于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