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房产继承新规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房产继承新规有哪些?(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二、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根据房产继承的相关规定,首先要看遗嘱是如何进行规定房产继承的,如果遗嘱之中没有进行房产继承的规定的话,那么则按照国家所进行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来对房产进行相关继承。具体的继承相关办理要根据国家所进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来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够进行继承。
  
  
  


·按揭二手房转让有什么要注意的
      在按揭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可能贷款尚未还完,贷款人就想要将二手房转让出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这样做的,但存在的风险比较大,同时也有一些事项需要当事人注意。那么按揭二手房转让有什么要注意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按揭二手房转让有什么要注意的 1、弄清房屋产权是否办理。2、弄清需要缴纳哪些费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


·出售商品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出售商品房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售商品房现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体资格合法。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用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规划、建设手续合法,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已通过竣工验收。(5)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一、房产继承不愿意放弃继承权怎么处理?
      一、房产继承不愿意放弃继承权怎么处理? 可以一方获得房产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双方可以竞价由竞价高者获得权。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该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继承人不得将遗产占为已有。如果没有全部继承人同意,不能确定遗产的归属,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买房一次性付款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是国人一生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大事之一。买房一次性付款既可以免除高额的利息,又可以享受开发商给与的优惠,同时又可以减去一系列麻烦,可谓是一举多得。那么买房一次性付款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决定一次性付款买房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1、判断开发商的实力及楼盘的合法性 业内专家分析说,国内的房地产业刚刚起步,许多开发商的实力和经验可能会比较有限,...


·购房者去买房子怎样砍价?
      购房者去买房子怎样砍价? 1、会看项目 对于开发商精心选取的这个园、那个苑,不要被迷惑,就当它是1号房、2号房,千万别主观或被误导以为某某花园,且一定是花园。 2、会看地理位置 所有房地产广告都会画个位置示意图,越画越艺术,仿佛个个毗邻 江湖、山川。其实,可能差几十里路,您只有对照坐标,在真正的地图上查找,您才会知道这楼盘的真实位置。 3、看清价格 购房人应弄明白是均价...


·房子过户后发现有产权纠纷怎么办处理?
      房子过户后发现有产权纠纷怎么办处理?房子过户后发现有产权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可以提交有关房产交易的证据,由法院判决。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二、房产过户准备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


·房屋被拆迁,维权时才发现拆错了,该怎么办?
      一、房屋被拆迁,维权时才发现拆错了,该怎么办?  房屋被拆迁,维权时才发现拆错了,可以协商或起诉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吗?  选择安置房补...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


·两人离婚房子如何过户?
      我们知道,夫妻在离婚之时应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房屋相对于其他共同财产较为复杂,在离婚时,双方会协商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方,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离婚时的房产过户与正常二手房交易的房产过户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两人离婚房子如何过户?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有什么?
      房屋买卖担保人的责任有什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夫妻离婚后公房承租权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后公房承租权怎么分割?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