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他家地址怎么办?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他家地址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他家地址可以尝试着向法院诉讼,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保障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延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同时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二、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办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的人欠钱逃跑之后就找不到人了,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向法院进行诉讼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因为送达问题而无法进行诉讼,因此在这段时间当中一定要保证自己的诉讼时效不能够经过,等到找到人之后再诉讼。
  
  
  


·婚外情异地同居取证怎么操作
      婚外情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情行为是对另一方的被叛,很多时候会直接导致夫妻离婚。而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能需要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那么婚外情异地同居取证是怎样操作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第一、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律师认为,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


·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规模逐渐扩大,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企业,往往需要变更注册地,这时就需要到工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不依法变更而直接在非注册地办公,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那么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呢?阅读下文就知道了。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 1、打工商局电话约号(约变更号) 2、网登做材料、交件 首先去工商局领取一张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书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2、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城市展开了各种征地活动。我们知道,征地拆迁需要给予被占用土地的居民相关的安置补偿费用,为了更好地解决该补偿费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标准,那么,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标准有什么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


·小区土地使用证过期了怎么办?
      有些人可能比较疑惑的是,我们国家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因为对于小区来说,有些人可能并不是特别了解就随意使用的土地,那么如果对于这种情况下,小区土地的使用证过期了,应该怎么办呢?根据相关说法,这种情况一般会通过自动续期来解决,具体看下文。 一、土地证会过期吗 《物权法》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是续多少费用都没有明确。这其实就是土地证会过期的,因为我们的土地年限到了是要重新出让的,重新出...


·建厂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写?
      众所周知,土地对农民来说都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就算是自家的土地要修房子都必须经过政府的同意,才能在这块土地修建房子,那对于那些要建厂房要征用土地的商人来说就必须写申请书,那就一定要来了解一下建厂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建厂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写? 1、高层进行疏通,获得市政府办公厅或其它有权利的机构出让土地的初步意向,这个意向通常以“公文”的纸质形式...


·在我们国家,房地产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由于这其中有巨大的利益
      在我们国家,房地产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由于这其中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因而房地产开发公司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公司都想分一杯羹。我们知道,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是不相同的,而且不同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享有的开发范围和权限也不相一致。 一、概念介绍 所谓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是...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要想利用土地获益就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有多种,除了常见的土地使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外,我们还可通过国家政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成为新的土地使用者,但不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其行为准则或手续办理都必须严格遵照下文《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中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不只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也对租赁者安心大胆创业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是一个双方共同受益的行为,但是签订双方可能存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上有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承租若是合同提前解除,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处于弱势的一方,经常处于被动和无法辩驳的处境,在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前,有必要对相关...


·自拍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自拍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自拍自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自用土地即是除公摊以外,用以自用的土地,自用土地使用权则为用以自用土地的用以处分其用途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二、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分两种情况。(...


·合同诈骗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