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了上述的前六种情形,《财产分割意见》以概括式的条文作了兜底式的规定,即“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为实践中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对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为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看其侵权行为有没有 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权行为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所谓“受益”应是指物质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况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财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则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是应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和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等综合分析。3、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被处以罚款,从事犯罪活动被处罚金或被受害人家属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二、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认定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婚姻终结时,对家庭债务的划分,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以夫或妻一方名义负担的家庭债务,有可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的性质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别。平常生活中,没有人去刻意区分。
  
  
  


·股权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股权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一、股权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的全部转让,通常也叫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的持有者或者债的旅行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债务转让之后债务将会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全部转移是需要通过协议的,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之后第三人将会全部承担原有协议中的债务责任,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公司法》...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要想知道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为多久,要限制的债权转让是什么,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债务权利人将自己的所有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类情况的,不允许转让:有些合同性质不允许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允...


·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
      如果想要和自己的客户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的话,那在处理债务债权的这种事情的时候就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比如说可能客户在接到货物以后长时间的没有将货款及时的打入指定账户当中,那么公司也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由工作人员向客户下发催货款的联络函。可能当公司的领导将这个任务交给自己的时候,有些人还不是特别了解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关于客户拖欠货...


·什么机构可以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什么职责?
      什么机构可以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什么职责?一、什么机构可以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为公司债权受托管理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债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


·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有法律效力吗
      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复利的存在其实对债务人而言是很不利的,不过有些时候因为着急用钱,也不得不同意对方复利的要求。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有法律效力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有法律效力吗 (一)复利的定义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


·借款合同有怎样的效力,借款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
      借款合同有怎样的效力,借款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借款活动中,我们之所以会写借款合同,也不过是希望它能发挥它的法律效力,约束对方的行为,而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那么,借款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呢?换句话说,借款合同有怎样的效力?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一、借款合同有怎样的效力 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


·花呗借款利息怎么算
      花呗借款利息怎么算 说到花呗借呗,大家都不陌生。想必很多人都用过这个借款方式。他们的确是在必要的时候截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但我们也不能够忽视他的还款利息。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花呗和借呗的分期还款利息。 首先来讲一下花呗的还款利息,花呗最多可以分12期进行还款,还可以分为3期6期9期。 这四种分期的还款利息也是各不相同的。假设我们申请了3000块钱的花呗分三期还款,...


·早教中心欠钱不还怎么办
      早教中心欠钱不还怎么办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保障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


·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是什么?
      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是什么公民之间若急需用钱的话,其实很少会通过银行贷款的,因为银行放贷的手续比较麻烦,所耽误的时间也比较久。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向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借款,也就是我们说的民间借贷。但我们也要看到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有哪些。(一)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


·欠钱几十万不还怎么办?
      欠钱几十万不还怎么办?1、如果欠款人打了欠条,约定期满后对方再三抵赖不肯还欠款,可以直接凭欠条到法院申请支付令。2、如果欠条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等,应与欠款人书面明确协商具体的还款时间,若欠款人到期未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3、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其查封扣押。债务人...


·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做什么?存单贷款质押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做什么?存单贷款质押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一、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做什么? 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跟其他抵押担保人一样,对于到期的债务负责偿还的义务,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偿还到期债务。 二、存单贷款质押需要的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银行有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