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有哪些
  
  
  1、等额本息贷款,没有超过贷款年限三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提前还款。等额本金,没有超过整体贷款年限四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做一部分提前还款。
  
  
  2、公积金月缴纳金额较高的房贷者,由于公积金是专款专用,如果不用于还房贷,放在账户里也取不出来,所以还不如提前还贷。
  
  
  3、房贷利率处于上浮中的房贷者,虽然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了,但是如果你的房贷利率没有打折,而且处于上浮状态中,也可以考虑提前还款,从而减少贷款成本。
  
  
  4、手上没有高收益理财渠道的房贷者,眼下有很多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都高于贷款基准利率,但是如果你不是一个擅长理财的人,而且手上没有高收益投资渠道,也不妨考虑提前还款。
  
  
  二、房贷不宜提前还款的三种情况
  
  
  1、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享受7折到8.5折的利率优惠不适合提前还贷,由于已享受较低折扣的利率优惠,目前又处于降息通道中。若央行在年内无降息动作,即使明年1月1日按照最新利率执行,利息也只会比前期更低。
  
  
  2、等额本金还款期已过1/3的购房者不适合提前还贷,由于等额本金是将贷款额总额平分成本金,根据所剩本金计算还款利息。也就是说,这种还款方式越到后期,所剩的本金越少,因此所产生的利息也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当还款期超过1/3时,借款人已还了将近一半的利息,后期所还的更多是本金,利息高低对还款额影响不大。
  
  
  3、等额本息还款已到中期的购房者不适合提前还贷,等额本息还款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中。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也就是说,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到了还款中期,已经偿还了大部分的利息,因此提前还贷意义也不大。
  
  
  三、按揭买房可以提前还款吗
  
  
  按揭买房是可以提前还款的,不过不同的银行对提前还款有不同的规定,可能会遇到需要交纳违约金的情况,不同银行的提前还款规定如下:
  
  
  1、 工商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提前还款额的5%;满一年后提前还款的,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2、 招商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至少相对于实际还款额3个月的利息;满一年后提前还款的,收取至少相对于实际还款额1个月的利息。
  
  
  3、 农业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按照本金×月利率的计算公式收取;满一年后提前还款的,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4、 中国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高不超过6个月利息的违约金;满一年后提前还款的,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5、 建设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提前还款额的3%;满一年到两年后提前还款的,收取2%;满两年到三年提前还款的,收取1%。
  
  
  6、 光大银行: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3%到6%的利息作为违约金;满一年后提前还款的,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综上所述,贷款买房进行提前还款的最好是在自身资金有充足的情况下进行还款。也有不少情况也是不适宜提前还款的,包括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享受7折到8.5折的利率优惠不适合提前还贷;等额本金还款期已过1/3的购房者不适合提前还贷以及等额本息还款已到中期的购房者不适合提前还贷。
  
  
  
  


·怎样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
      当下,二手房因为其地理位置以及价格优势,市场非常红火。但是,这些二手房有很多都设有抵押。这样一来,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就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应该怎样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 一般地说,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则一旦出售人不能履行其以该房屋担保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房屋拍卖,...


·单位福利住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单位福利住房如果有房产证的话可以立遗嘱并办理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个人购买房子后有哪些证件
      个人购买房子后有哪些证件 个人买房后拿到的证件分别有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房屋他项权利证》等证件。具体见下文介绍: 1、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缴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收据。 3...


·对于房产一事
      对于房产一事,新旧大都没有变迁,还是按照以往的老法子来处理问题。唯一改变的是,财产默认同化变成了必须尊重个人财产,不可以同化。意思就是以往是,随着结婚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私人财产会变成双方都共同享有的,而不分彼此。以下列举以下,其他情形。首先,结婚前就有房子的,那么房子的投资收益就属于双方的财物。而自然涨价部分仍属于个人一方。如果是双方共同全款购买的,那就按照出钱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婚姻法房屋继承登记条件有哪些?
      如今离婚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情,离婚对于夫妻双方在相互关系的解除,不仅是生活感情上,还有法律上的关系解除。在此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纠纷,特别是关于房屋财产处理,继承房产问题是需要亟待解决的纠纷,那新婚姻法房屋继承登记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继承房产有哪些条件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


·房产他项权利是什么意思?
      房产他项权利 ,他项权利是指在房屋产权证基础上的典权,租赁,抵押,继承权利,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典当给他人,从而获得利益,典当期限一般是3-10年,抵押权是指将房屋抵押给别人,从中获得利益,合同到期,如果不能按照约定事项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房产。房产他项权利是什么意思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


·按揭房夫妻如若还清了贷款是可以过户手续的
      按揭房夫妻如若还清了贷款是可以过户手续的,《民法典》中规定,地产抵押的时候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的合同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如果抵押期间,房地产有转移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的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所谓的抵押权人,就是你的贷款公司,一般来讲,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银行是不允许过户的,如果有良好的还款记录,同意,转移或者变更登...


·拆迁厂房标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拆迁厂房标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拆迁厂房或者拆迁别的地方都需要补偿一定的金钱。并且我国法律严格的规定了拆迁厂房标准的补偿标准。因为这种情况涉及到了土地的闲置或者买卖。所以必须要经过法律的程序才能够说明拆迁厂房的本质。那么我国法律中拆迁厂房标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一、拆迁厂房标准补偿的标准 ? ? ?1、土地补偿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


·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一、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1、评估机构仅进行了房屋外围测量估测,而并未入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调查勘丈时,被征收人未在场,房屋评估机构仅是进行了外围测量估测,室内室外装饰及附属物并未作登记,评估机构依据外围估测的数据作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考,由此作出的评估结果显然不合理。这也就是一些被征收人在根本没见过估价师上门的情况下直接...


·一、贷款房子过户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一、贷款房子过户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


·退房申请方法是什么?
      退房申请方法是什么? 退房申请方法是什么? ?(一)写一个《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二)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 1、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2、明确什么时候退购房款, 3、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