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勤工俭学属不属于童工?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勤工俭学属不属于童工?
  
  不属于。据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一、雇佣童工处罚是什么?
  
  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相关知识:可以用童工的企业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它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反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打工在我国很多落后地区比较常见,也就是童工。未成年时期是受教育以及学习的好时期,如果错过了就会影响未成年未来的发展。因此我国规定雇佣未成年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学校组织的不影响学生身体健康的前提下进行的勤工俭学不属于童工。
  
  


·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
      农民工对城市的建设有着重要的贡献,但他们却无法保障自己辛苦所得的利益不被侵害。农民工往往知识水平较低,所以他们的维权意识也不高,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来解决。其实,农民工们只要了解基本的维权知识就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那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 农民工维权可以找以下部门:1、发生劳动争议的当地劳动行政机...


·工资欠条怎么能要到钱
      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够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劳动者能够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薪水,劳动监察大队商洽不成的,劳动者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


·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
      实践中会有一些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如果受伤情况较为严重,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能力的,需要对该劳动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待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劳动者就可以凭借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了。那么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下面由我们详细为您介绍。 一、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 工伤鉴定费是由各地物价局根据所在地的生活、经济水平综合考量制定的,所以各地都是不同的,大约在300...


·如何书写用工合同协议书?
      无论大小企业,公司或者商场饭店之类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员工为了自己的发展而不顾公司说走就走不给我们留一点退路,会直接造成我们的损失,这种事情就是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雇佣员工之前必须要签订用工合同协议书,今天我们给您讲解一下用工合同协议书如何书写? 用工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


·上海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要办成一件事,中间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于是现代社会就出现了“中介”这一工作形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是一种中介服务形式,这一形式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关于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效率,节省了个人的时间。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建筑工程涉及资金、人员和设备的数量都比较大,行业内往往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包方。要想拿到工程项目,承包方就得具备一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承揽。承包方根据自身实力,可以选择不同的承包方式。那么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本文简单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我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1、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务派遣开始兴起壮大,满足用工单位的增效减员的改制需要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乱象。企业派遣劳动占比过大,待遇和保障偏低,主体又是维权意识较强的年轻人,长此以往将会对社会造成隐患,那么,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是怎样的
      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虽然替用人单位工作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如果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 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一定是雇佣关系,原因如下: 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质证
          1.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