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该如何处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此时,有两种解决途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许多当事人对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情形还有一些担忧。下面,对这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进行解释。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由于自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时该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诉讼外调解活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据此,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书面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
  
  
  该规定第64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进行调解,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了不适用调解的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在上述不能调解的情形下,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即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时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要根据交通事故损害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与适用。交通事故的高发性较强。因此详细知悉并了解以上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在了解过程中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发生率急速攀升,为了事故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权威的划分,交通警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区别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个证据方便双方进行索赔。当然双方也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最后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哪些材料,我们带你学习一下。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 车子...


·如果交通事故有精神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追求的也不只是物质上了,精神方面的追求也越来越高,这不只提现在娱乐,还有就是受伤害后的精神损失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索要的赔偿也不只是物质,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如果交通事故有精神赔偿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有精神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吗 一般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或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肇事者构成刑事上...


·商业车险费率浮规定是什么?
      商业车险费率浮规定是什么? 一、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二、商业车险费率浮规定 保监会决定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驾驶习惯良好的“好车主”将享受更低的商业车险...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可以同时申请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可以同时申请吗?依据民事领域的填平原则、实际赔偿原则精神,在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竞合时,如果已获得误工费赔偿,依就高原则,可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的差额部分可申请赔(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


·办理机动车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机动车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一、办理机动车牌照需要的证件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6、国产机动...


·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如何走流程?
      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如何走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病情稳定后做伤残鉴定。4、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


·交通事故需要做司法鉴定吗?
      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汽车已经成为每家每户的标配了,所以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提高。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需要做司法鉴定吗?又该做哪些司法鉴定呢并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交通事故需要做司法鉴定吗? 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需要做司法鉴定得看伤情是否达到伤残等级。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就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再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交通事故事后的赔偿。 二、鉴定...


·都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罚款,并且扣留驾驶证六
      都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罚款,并且扣留驾驶证六个月,这是《交通法》的规定。那相对于醉驾来说,处罚的力度就更加的严厉,那应该将何种行为界定为醉驾呢?对醉驾240修武县如何处罚呢?现在我们就来和您讲一讲。一、醉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


·养老保险不交了能退吗
      养老保险不交了能退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是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那么就是没有办法提前支取的,并且它的记账利率是不可以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至于利息税方面是免征的。但是如果个人是已经死亡了,那么这个个人账户的余额就可以继承。当然规定不是完全死的,也有特殊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也是可以退保的。(1)出国定居需要先取得外国国籍,通过本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包括四个科目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包括四个科目,主要考察三项内容,具体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全文明驾驶)。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九项])、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驾驶]),依次进行。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驾驶证考试的基本流程为填写表格、身体检查、受理、缴费、考试、制证等。法律依据:根据《机...


·车祸比较严重的伤可以垫付吗
      车祸比较严重的伤可以垫付吗可以垫付,当事人可以先行垫付相关的医疗费,在对事故的责任方认定后再进行赔付。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范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二、具体情况1.首先不管当时情况如何,迅速报警并寻找目击证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