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二、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相关资料,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正确的运用法律,弄清楚违约金的数额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荆门律师。
  
  
  


·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
      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现在已经是建筑公司的生命,除了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以外,更多的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来保障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并且现在随着我国建筑技术行业的发展,关于控制工程质量的技术保证措施还是比较规范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1、事前控制 (1)检查和督促施...


·员工得了癌症公司能辞退吗
      员工得了癌症公司能辞退吗 一、员工得了癌症公司能辞退吗 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的,如果医疗期已满但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30天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欠劳务费几年过追诉时效
      1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


·劳动合同多久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多久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即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劳动者受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一旦不幸死亡其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死亡赔偿金,但是工伤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想要多少就赔偿多少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其计算标准,那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呢?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


·如何拟定建筑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
      如何拟定建筑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明确双方责权利等事项进行协商,并按照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境有好协商达成以下人工承包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庆油田靖边气田第四天然气净化工程 2、工程地点:陕西省志丹县 3、工程内容:木工 ...


·一、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哪些情况?
      一、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


·个人做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员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而用人单位则可以通过办理工伤保险将工伤损失转嫁到工伤保险部门身上。不过出于一些原因,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因此,员工个人可以自行申请,那个人做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个人做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工程质量在进行验收的时候,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将工程质量的验收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对不同的工程,都会严格的进行验收,在最后的验收评估报告表上,每一部分的验收结果也会详细的罗列出来。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


·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在建筑工程当中,我们您可能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新闻,建筑工程竣工以后,相关部门拖欠工程款。以各种理由不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那么在我国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


·一、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要赔偿吗?
      一、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要赔偿吗? 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