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一、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离婚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夫妻债务分担的举证责任
  
  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2、认为是单方债务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
  
  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3、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认定为双方共有的债务,自然不会因为解除了婚姻关系,就只需要其中一方来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首先要用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离婚夫妻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进行转让,而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并购业务中。公司经营中会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总结了相关资料,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违约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协议条款。有助于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在合同终止时的效力存在争议。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请求赔偿,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


·欠钱还本不还利息怎么办?
      欠钱还本不还利息怎么办?在本金还完尚欠利息的情况下,利息能否计算利息呢?1、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


·企业转让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如果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或者是合作的关系,会进行公司转让,公司转让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一些形式上的变更,比如说住所,经营范围或者法人代表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变更的,当然这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债权债务很多人想了解。企业转让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


·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还有效吗
      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还有效吗 一、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还有效吗 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还是有效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凭该协议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因为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债权人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即借款过了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的,债务人提出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债权人会败诉。 二、关于借款诉讼时效 对于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借款之日起算...


·饭店退股打借条怎么写?
      饭店退股打借条怎么写?饭店退股打借条应当写清楚标题,正文和落款。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要想使所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写欠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2、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债权人代位权同债权人撤销权一样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力,对债权实现面临危险的债权人来说是重要的救济措施,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而要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否能实现债权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什么?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什么? 我们的生活中总会接触到各种债权债务相关的事情。有时候还存在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情形。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明白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细节,以至于在债权债务上出现一些意外。那么学习相关的知识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下面就是相关规定。 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


·债权人讨债时的方法?
      债权人讨债时的方法有哪些 讨债本来是理所应当的事,现如今却变得很艰难,而如何讨债也成为了现在个人和企业遇到的最大的难题,所以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一定要知道一些讨债的方法。那在实践中,债权人讨债时的方法有哪些呢,换句话说,哪些方法可用于债权人讨债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债权人讨债时的方法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方法讨债: ...


·买卖合同纠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夫妻共同签订的,或者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管是一人签订还是两人签订的,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是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借款人能要求延长借款的期限吗
      在借款活动中,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也是常有的,而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一般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允不允许对方延期还款。那从法律的角度看,作为借款人能要求延长借款的期限吗?简而言之,借款人能擅自延期还款么?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讲述。 一、借款人能要求延长借款的期限吗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