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协议婆家债务自己有义务承担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一、离婚协议婆家债务自己有义务承担吗?
  
  只要是婚后的那么就要进行承担,如不知情那么就找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二、夫妻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债务的分割,对于夫妻之间债务的问题,双方一定要协商好,而对于婆家的债务一定要认定这笔债务是否跟自己有关系,只要几方都确定好,那么分割债务就非常的简单了,不同的债务一定要作不同的处理。
  
  
  
  


·集资诈骗追回赃款可退回吗?
      在现在的社会中,经常会出现团伙聚集集资诈骗的情况,集资诈骗不仅会牵连到受害人的家庭生活,而且很有可能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法律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也比较严重。一旦触犯了集资诈骗罪,法律都是会严惩不贷的,那么集资诈骗追回赃款可以退回吗?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资料来了解一下。 一、集资诈骗罪怎么能够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吗? 一、概念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二、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


·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社会是最受欢迎也是最多人使用的合作方式。可是签订合同也不是说就能够完全保障我们的权益,一旦别人撕毁合约,我们就要行使抗辩权来保障我们的权益。那么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步骤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和债务区别是什么 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


·对方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对方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一、对方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债务人应按约定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 在法律条款中,明确注明当事人要有确切证据。诉求是否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关键还在于证据。从法律角度来说,当事人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必须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如果选择起诉,则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提示: 日常...


·开发商的允诺属于合同条款吗
      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承诺的认定问题。通常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之前会通过铺天盖地的广告,通过做出各种诱人的承诺以达到宣传的目的,那么这些开发商的允诺属于合同条款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开发商的允诺属于合同条款吗 开发商的允诺大多数是先给人一种信息,然后购买者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会去和卖房者进行一个沟通,然后看能不能达成一个协议,这个也是合同签订前的一个...


·公司分立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分立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一、公司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


·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一、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是什么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是什么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是什么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协议书该怎么写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协议书该怎么写 公司注销,代表在法律意义上,公司已经解散,没有办法再继续经营。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公司没有办法再正常运营下去,需要注销。那么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协议书该怎么写?我们特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让我们您一起来看一下。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协议书该怎么写?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