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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函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录用函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只有两种情形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分别为: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综上,违约金的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所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1、法定可备条款:
(1)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
(二)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准确、明白,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五)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六)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
录用函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文书,其实,在录用函中一般不会涉及违约金的条款,不过是明确的告知员工被录用的消息而已。员工都尚且还没有正式得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倒是在录用函当中就体现出了违约经的条款,这样的操作本来就不合法,如果员工接到的是这样的录用函,就没有必要去办理入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