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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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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二、担保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近几年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会进行担保工作,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在进行担保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到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及其他北背景条件,避免让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也要在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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