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平时我们从电视节目中经常看到企业污染事件被曝光的新闻,这个时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平时我们从电视节目中经常看到企业污染事件被曝光的新闻,这个时候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有哪些,很多人对于这个概率是比较陌生的,那么下面我们随着我们整理的内容来做一个了解。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定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1)作为和不作为;
  
  (2)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1)《环境保护法》规定为“造成他人损害”
  
  (2)《民法典》规定为“造成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1)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2)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四、环境污染责任承担: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1)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环境污染责任方式:
  
  1、《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排除危害;
  
  (2)赔偿损失。
  
  2、《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六、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被侵权人过错;
  
  3、其他免责条件。
  
  七、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2、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八、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
  
  9、生态损害责任。
  
  以上便是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其中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的定义、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方式、诉讼时效和具体类型等。其中我们最熟悉的应该是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了,像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就属于这一概念。学习这些内容,有利于我们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维权意识。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办法有哪些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办法有哪些 一、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办法和流程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申请人准备的材料有:股东的身份证件;股东的出资比例;注册资金;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住所(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公司章程;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所有证件准备完毕后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注册流程: 1、核定公司名称; 2、入资;...


·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是什么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对企业持股的话,是可以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共享的。所以,在企业当中如果有人存在持干股的这样一种行为的话,对其他股东是非常不公平的,并且我国公司法当中对此有着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是什么?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


·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制度的概念是什么?注册资本金实缴制度的概念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个公司的成立,有一个法人代表,还有投资的一些大小股东。对于一个公司,生产盈利是非常的重要的,公司上下职工,项目的运转,等等都是要用到资金的,所以公司的融资能力也是非常的关键。一个公司的融资能力,决定了公司的稳定情况。如果公司出现一些危机,往往会通过更换法人或者是股东的方式来解决危机。那么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人及股...


·公司行政处罚怎么处理
      公司行政处罚怎么处理 公司的行政处罚一般是根据所犯事情的的严重程度对违法人进行口头教训或者书面方式警告处分,对公司或者该项负责任人处以罚金或者他处理方式。会根据不同的法规规定设立不同的行政处罚。 公司的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几种: 1、警示 是一种最轻微的处理方式,因为行为人所犯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轻微犯错。这种情形一般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以警告,予以警示行为人的违法行...


·广州企业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广州企业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1、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证明资料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向其他主体借款时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的贷款用途等做法。如果企业在融资时向资金出借者实施了上述行为,一旦被资金出借者发现,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2、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若需要向他人借款,应当与之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如果需要提供担保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呢?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呢?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一、全国级...


·公司名称注册预审的流程
      公司名称注册预审的流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它开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


·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材料
      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材料 一、有限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


·企业可以辞退孕妇吗?
      企业可以辞退孕妇吗 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中小企业融资有何特点?
      中小企业融资有何特点? 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进步,它也参与提高了我国的经济能力,但是由于其企业的特殊性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境就是融资,融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运营过程最重要的一点,那么中小企业融资有何特点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中小企业融资有何特点?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一般特点: 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上的不确定性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