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吗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从总体上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综上所述,就算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在更要遵守公司规定,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如果出现遗憾中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那么单位也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用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加班时间不足应该怎么计算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加班还有相应的加班费的,如果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诉讼,而且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员工的加班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加班时间不足该应该怎么计算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加班时间不足怎么算 1、员工工资平时工资按照正常上班工资计算,正常工作日加班按照正常小时工资的1.5倍计算,周末加班按照正常上班小时工资的2倍计算,节假日加班按...


·确认劳动关系多长时间?
      确认劳动关系多长时间?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


·商品房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拔地而起,商品房建设完工之后,支付款的一部分是要作为质量保障金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的。那么,商品房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规定了如果经过企业书面通知以后,职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不必支付双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前可辞职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前可辞职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前是可以辞职的 工伤待遇的计算,一般是等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下来之后,所以晚辞职对你有利。 如果已经不需要治疗了,那么请事假是无工资的。如果需要治疗,请病假,应该支付病假工资。 工伤认定程序: 1、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


·劳动经济补偿金要收税吗?
      劳动经济补偿金要收税吗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


·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也牵扯着人们的
      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故而各地相关国家部门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适宜于本地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但是由于法规具有专业性,故而不少朋友反映不知道该如何理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进行?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如何进行?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和用人单位首先进行一个洽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如今的工作都要求质和量,各行各业的质和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行业内标准,砌体工程也是如此,而且砌体工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应该要对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当然也不需要深入研究,普通人只要对要求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就好,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 砌筑工程是利用砌筑砂浆对砖、石和砌块的砌筑,因具有...


·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工资是否违法?
      当代社会,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会选择立刻进入工作岗位,但是由于刚刚进入工作岗位毕竟有点不适应,可能会发生入职之后不太满意就会选择离职的情况,因此您知道一下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工资是否违法?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工资是否违法?入职半个月,未签订合同,正常的辞职是可以拿到工资的,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违法。法律问题: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是怎么给的
      在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终止,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就有可能需要单位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的情况,当然现实中也有人说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一般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是怎么给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聊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