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贩毒无罪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贩毒无罪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一、贩毒无罪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二、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本律师团办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
  
  三、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1、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在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的时候,如果是毒品数量已经达到了能够到达死刑的标准,或者是教唆未成年人贩毒和走私运输毒品,以及多次的利用国家公职人员去实施毒品犯罪,此时都要从重处罚。毒品害人不浅,所以大家还是不要知法犯法。
  
  


·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


·假释期间犯新罪算累犯吗
      一、假释期间犯新罪算累犯吗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醉酒驾驶判刑多久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法律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的话,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打架被拘留会有案底吗
      打架被拘留会有案底吗 一、打架被拘留会有案底吗 打架被拘留分两种情况,一个是行政拘留,一个是刑事拘留。如果打架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如果打架的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5至15天,行政拘留不属于犯...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它可能发生在预备犯罪的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已经着手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出现之...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是多久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会怎么处罚?
      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会怎么处罚? 一、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会怎么处罚? 1、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移送管辖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一、移送管辖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


·刑诉法10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的发生,会给受害人带来物质损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在庭审阶段,受害人可以发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有专门的一个章节,条款也比较多,包括第100条。那么,刑诉法10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刑诉法10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个部门都有相对应的办案期限,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办案人员及早破案,防止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那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结合相关资料,通过下文给您做个简单说明。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其实我们也并不是全然都没有机会参与到刑事审判的过程当中的,有些社会反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包括生活中有些民众自己就有亲自到庭旁听的这一种经历,除非是当前的案件符合了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不能够公开审判的话,那除了案件有关的人员,其他媒体朋友包括公民是不允许参加的。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