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中监视居住多少条?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监视居住多少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二、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虽然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但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不管是否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该种措施,对最后的定罪判刑,其实都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也不能忽略,一般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被监视居住了,多少可以知道罪行不严重,那么之后就算定罪,在处罚上面一般也不是很重。
  
  
  


·民事拘留期限和行政拘留区别有哪些?
      民事拘留期限和行政拘留区别有哪些? 一、民事拘留期限和行政拘留区别有哪些? 1、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 民事拘留适用于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 一、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判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


·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
       一、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什么? 终身监禁判刑的对象是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定还存有一定争议,包括时代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同形式商业秘密的认定,例如关于网络中有关数据资料的认定;还包括技术信息的关键组成部分、技术信息组成部分的组合但不是技术信息整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


·诈骗罪缓刑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对于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此时往往是给予犯罪分子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罪犯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会很大。不过这也要看实际是否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诈骗罪缓刑适用条件都有哪些呢?本站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诈骗罪缓刑适用条件都有哪些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


·关于遗弃罪可以在那方起诉
      一、关于遗弃罪可以在那方起诉? 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此时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自诉。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检察院做笔录我没认罪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相关的民事主体进行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之中,会做笔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做笔录我没认罪意味着什么?对于那些没有实施既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民事主体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司法机关的职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一、检察院做笔录我没认罪意味着什么? 1、询问笔录,这是针对证人或被害人的;讯问笔录,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 2、关键是你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是...


·不能定性要拘留多久时间?
      不能定性要拘留多久时间?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如何判?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判刑?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是会遇到那些偷窥、偷拍、窃听等等这种喜欢侵犯别人隐私的人,面对这样的人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在当我们报案以后,根据我国的法律,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判刑呢?下面我们先让让您了解一下什么是隐私的构成要件,然后再解释一下具体的判刑标准。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


·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
      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假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1)犯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犯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