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有关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另外还应当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情况,两者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上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罚处理。
  
  


·法律规定脱逃罪属于什么犯罪
      法律规定脱逃罪属于什么犯罪 一、法律规定脱逃罪属于什么犯罪? 脱逃罪属于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二、涉嫌脱逃罪的嫌疑人有哪些...


·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好多人都走上违法犯罪的路。运输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是:只要你参与了毒品的运输,不管你使用的什么样的手段,不管你参与运输的数量有多少,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都要对其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定罪的轻重要根据当事人运输毒品时的情节轻重、是否是找到其他人,让其他人一起运输毒品以及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是运输毒品中的主要关键人物还是只是参与者等等...


·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另外,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


·逃税罪表现具体有哪些行为
      逃税罪表现具体有哪些行为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当我们遇到有损我们利益或者身体健康的事,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要求对方对我们进行赔偿,只要是在法院进行审判的案件他就会有诉讼主体,那么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主体在案件审查中都是扮演着什么角色呢,下面您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


·当众行凶伤人只是轻伤怎么判刑?
      当众行凶伤人只是轻伤怎么判刑? 一、当众行凶伤人只是轻伤怎么判刑? 如果在公共场所进行打人伤人行为,致使被害人受到一些轻微伤的情况下,是不用刑法来进行追究的,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破坏界碑、界桩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在我国的边境地区,国家设立的都有界碑。按照界碑为依据,其他外来人员是不可以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的,只要越过界碑的位置,那么就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在生活当中是不允许任何人破坏我国的界碑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破坏界碑、界桩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一、破坏界碑、界桩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破坏界碑、界桩罪 ...


·抽逃出资后返还构不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后返还构不构成犯罪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事了,然而很多时候,都是“有出无进”,往往等到被发现时,才会想到重新补足出资。但是抽逃出资,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情况严重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资罪,不是简单将出资重新补足就没事的。要是公司股东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又持续投资,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金的准确数额...


·终身监禁刑的具备条件有哪些
      终身监禁刑的具备条件有哪些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也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


·犯罪达到既遂的标准不认罪就不能定罪了吗
      犯罪达到既遂的标准不认罪就不能定罪了吗?犯罪达到既遂的标准不认罪也是可以定罪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


·法条竞合绑架罪的对象是什么?
      法条竞合绑架罪的对象是什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的,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规则,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