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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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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脘 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 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 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主要是指我国的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及内陆省份的一些山区,由于这 些地区交通很不便利,有时为了取得一个证据,甚至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办案的时间大都花在了路途上。但是并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 件都要延长办案期限,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类案件往往在案件发生地影响较大,而且作案人数较多,互相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交通发达,流窜犯罪增多,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给案件的侦破、调查取证带来困难的情况而规定的。但流窜作案案件必须还具备重大复杂的条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地涉及多个省区,造成取证困难,在调查取证的路途中将占用大量时间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取证困难的案件都符合本项规定,只有因为案件涉及面广,从而造成取证困难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对于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其法律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讯问在法律环境中,客观地具有因其案情的不同、强制措施的不同、证据...


·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nbs...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可依据的司法解释又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适用法律时较为混乱,而且法律对重新计 算侦查羁押期限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也容易产生权力的滥用。笔者现就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当...


·讯问前的准备
      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 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察 人员在变化复杂的讯问环境中镇定自若,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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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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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物应该如何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庭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交执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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