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我们为您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医疗费包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包括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请注意: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住院费等证据材料。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者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工资÷工作时间×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者:
  
  误工费=最近3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工作天数×误工天数
  
  请注意:医疗机构关于休息静养时间的医嘱很重要。要积极收集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证明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这需要用工单位开证明或者完税证明。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为一人,可参照医疗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登因素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要保存好相关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请注意:一般来说,住院天数很重要。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包括食品及药物营养等。
  
  请注意:医疗机构关于补充营养的医嘱很重要。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死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请注意: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是否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若高于,则可按照高的标准计算。
  
  8、丧葬费(受害人死亡)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同死亡赔偿金。
  
  但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需要乘以不同的系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一般在开庭时提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认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
  
  注意事项同“死亡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有其他扶养人的,承担应负担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等,由法院裁量。全国各地标准不一。
  
  13、财产损失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注:法院可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损失的数额。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注:合理停运损失,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注:法院可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 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由此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也更加清楚了有关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3个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举证要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有一定的责任划分机制,一般情况下各省都会针对自己省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有关事情有所帮助。 一、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多久能提车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已经普及全国,但汽车数量的增多同时也使得交通事故频发。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让人头疼,不仅会罚款扣分重则拘留,还会把车主的车扣留。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多久能提车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同类型不同大小的交通事故,扣车时间长短也不一样,在下文中会为您进行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  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五日内需要告知当事人...


·处罚的诈骗罚金什么时候交
      处罚的诈骗罚金什么时候交诈骗罪三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前源或者判决后缴纳罚金。涉嫌诈骗犯罪,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会增加缓刑的可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交付前毁约怎么赔偿?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交付前毁约怎么赔偿?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时交付租赁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如果承租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已建立,租房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可以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典原则要求租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房东的实际损失。通常...


·一、人伤交通事故怎样才算结案?
      一、人伤交通事故怎样才算结案? 在交通事故处理角度上截止至交警部门出具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为结案。但从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角度,则到双方赔偿责任履行到位权责两清才算结束。 交通事故结案是有时间限制,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


·如何认定交通逃逸后自首的行为
      我们发现很多交通肇事者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了逃逸,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很严重的,并且也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但之后肇事者又去司法部门自首。对这种交通逃逸后自首的行为要如何做出认定才好?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


·民事诉讼书是要如何交给法院
      民事诉讼书是要如何交给法院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但该条规定未明示递交的具体方式,是存在一定漏洞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予修改完善,该条规定中“递交”是否能以邮寄方式等方式未明确表示出来,但在实务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这点需要您注意。 二、具体形式 书面诉状写好以后,应当...


·人伤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当发生交通意外的时候,有些人可能就会涉及到交强险的一些赔偿。那么我们来为您讲述一下人伤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相关的标准,当人员伤亡时,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相应的赔偿的,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交强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只要被保险车辆在该事故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最高...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


·18年交通事故伤残四川赔偿标准是什么?
      18年交通事故伤残四川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一、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与原来条款的不同之处 1、自然灾害多了“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 2、保险责任增加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3、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了扩展解释——“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4、对责任免除中的地震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