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退房要交违约金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退房要交违约金吗
  并非所有退房的情况都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退房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主要为开发商并未违约,也没有采取不当行为,而购房者执意要求退房且开发拒绝就退房达成协议。如果购房者希望退房但是又不想支付违约金,那么必须与开发商达成退房协议或者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只要购房与开发商达成退房协议或者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再退房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
  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购房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1)开发商无权处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包括出卖后的期房又另行出卖的;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的。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6、不能办理产权证导致退房。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1年后,仍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退房。
   二、退房违约金怎么算
  1、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2、退房违约金的协议
  (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3)开发商在第一次违约时,应支付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如在今后退款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仍需向您支付违约金。
  事实上,在实践中,即便是开发商有很大过错,但当您想要退房,他们也总会找各种理由搪塞,让您无法顺利的退房。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因为退房而产生纠纷,要是不清楚该如何处理的话,其实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随着经济发展,时代进步,车辆出行成了唯一交通工具,但也成为了道路交通的马路杀手,而我们又无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在我们身边已是屡见不鲜。因此,今天结合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整理了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 一、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00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39元/年 3、...


·交通事故骗保怎么处理
      近几年来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多,几乎每一辆车都有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对投保人做出补偿。于是出现了一些人为了获得大笔的保险金想出利用交通事故骗保的举动。并且这种行为还屡屡发生,这种情况令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损失,让他们头疼不已。在这里就让来解答一下“交通事故骗保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骗保怎么处理 1、要求提供交警事故证明,或者复勘现场; 2、拒绝赔偿; ...


·房屋买卖交易流程是什么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时候,不管实际购买的是新商品房、二手房,还是经济适用房、公房。这是都是有一定的交易流程的,而当事人只有事先了解清楚了房屋买卖交易流程是什么,注意其中的问题,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房屋买卖交易流程是什么吧。 一、房屋买卖交易流程是什么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


·一、交通事故调解在交警大队吗?
      一、交通事故调解在交警大队吗? 交通人伤调解不在交警大队,但是需要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相关保险公司没有派员到场,其他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确认该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撤销权且撤销权未消灭的或者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情形的除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已向对方出具欠条...


·一、成都二手车过户地点是哪里?
      一、成都二手车过户地点是哪里?二手汽车由于价格便宜,流动性强等特点而成为汽车市场的一部分。二手车交易税发票是由国家规定的,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二手汽车交易涉及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车况、行驶公里数等细节。二手车过户是买卖二手车过程中不可省略的重要程序...


·公司房产赠与股东个人要交什么税?
      个人所得税。接受赠与的现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增加注册资本末实交能否变动
      增加注册资本末实交能否变动?理论上是可以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注册资本。 另外,从法理上看,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下增资,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缴纳新增部分出资的义务,并不减损原股东负有的对公司缴纳剩余出资的义务。换言之,该等增资行为不会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


·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
      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如下:(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廊坊处理交通事故律师收费多少?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就责任承担方面或者赔偿方面没有达到一致,需要上诉至法院,请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帮助是很大的。那廊坊处理交通事故律师收费多少?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律师代理交通事故的收费方式 (一)作为原告代理人收费方式: 1、 普通收费: 在收取基础费用12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


·车辆损失险车价怎么算 ?
      车辆损失险车价怎么算 ?一、车辆损失险车价怎么算 车辆损失险属于商业基本险范畴,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呢?根据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如下: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5、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二、如何理解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关于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