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 ? ? ?
  
  一、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充分调动我市合同制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92号)及《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职员是指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被录用者与市职员服务中心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及辅助类合同制职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其中包括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定、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职员续聘、解聘、工资升降、奖惩的依据。
  
  四、合同制职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同制职员入职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将在该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止。
  
  六、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为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应将考核不称职的鉴定材料及要求解聘的报告及时报送市职员服务中心,市职员服务中心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92号)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限按以下几种方式实行:
  
  1、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个月;
  
  2、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为2个月;
  
  3、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个月;
  
  以上试用期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八、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九、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核工作,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职员服务中心集中报送上年度《合同制职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如遇当月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市职员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月度考核登记表。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勤工作,如遇请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职员服务中心。
  
  十、月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合同制职员,将不发其次月全额绩效工资。
  
  十一、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十二、用人单位应在年终认真组织合同制职员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合同制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职员服务中心。
  
  十三、合同制职员优秀比例为合同制职员总数的15%。合同制职员人数不足5人的单位,可推荐1名优秀职员,并将职员优秀事迹材料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批;合同制职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位,优秀比例为本单位职员总数的15%(小数点后的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市职员服务中心审批。
  
  十四、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合同制职员,给予奖金800元。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合同制职员,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制职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工作未满半年的;
  
  2、考核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手续的;
  
  3、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十六、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及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合同制职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七、本办法由市职员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对市直合同制职员的考核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考核结果与职员的工资、奖金和聘用直接挂钩。以上就是本次对于“珠海市市直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的解答。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


·合同法规定口头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民法典规定口头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也可以通过口头告知,所以口头解除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口头解除和书面解除不同,书面解除留有书面证据,便于证明已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口头解除,很难保留证据,所以很难证明已向对方发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深圳租凭合同到期多久失效
      一般来说深圳租凭合同到期多久失效现实生活中,房子、车子等东西富裕的人往往都会选择租出去,而那些尚且还没有能力拥有这些东西的人就要租这些东西。这种现象在我们国家很普遍,也为很多人提供了便利。当租赁双方达成协议的时候要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呈现出来,那么,租赁合同到期多久失效?下面,我们来谈谈深圳租凭合同到期多久失效。 一、一般来说深圳租赁合同到期多久会失效? 这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比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什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什么?我们知道,这一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客观现实是在岗人员因为被骗而使用人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主观情况是被骗员工也很是无辜,只要证明这一点,法院会酌情考虑事实上员工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


·电子版合同需要签字吗
      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数据电文原件,电子签名,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电子合同其实是合同的一种新形式,签署电子合同时,签署方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先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存证,以及选择由权威可靠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和第三方签约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


·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分为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其实是比较多的,这里面常见的就包括了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等。当然,在有些合同当中,我们发现当事人是约定了条件的,即只有在约定的条件满足之后,合同才会生效。这就是附条件合同,那究竟什么是附条件合同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


·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
      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风险合同是指律师在和当事人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律师帮当事人打赢官司之后,当事人在支付律师费用。这类的合同里,明确的规定了双方需要承担的风险,毕竟律师也不可能100%的赢得官司,如果没有赢得官司,律师可能是没有任何费用的。虽然这类合同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律师可以和当事人约定收费方式或者是按照合同的所约定的金额来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所以很多律师都愿意签订风...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一、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


·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对于公司不续签的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是提前一个月进行告知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那么会有一定的相关赔偿,今天我们就一起讲述一下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告知对方的。相信我们看下面的文章。 公司不续签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通知要由公司举证。如果公司未提前通知,应该按未提前的天数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