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年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
  
  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实施以来,对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各建设项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征地拆迁工作深入推进,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现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统建还房推行建高层建筑
  
  为节约集约土地,提升城市品质,大力推行安置还建高层建筑。
  
  (一)高层建筑统建还房(以下简称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
  
  1、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享受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员,其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为:无偿向被安置人员人均提供40㎡(建筑面积,以下同)的住房和12㎡(建筑面积,以下同)的经营性用房。根据自愿被安置人员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的住房和12㎡的经营性用房。
  
  2、符合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房还房”安置的人员,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甲等为标准,按建筑面积最多每人不超过80㎡住房进行调换。其余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统建高层还房住房户型
  
  统建高层还房的住房户型按建筑面积40㎡、80㎡和120㎡三种户型设计。
  
  (三)统建高层还房停车库(位)
  
  统建高层还房中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属于公共设施,被安置人可优先按市场价购买。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使用。
  
  (四)统建高层还房成本价
  
  统建高层还房的成本据实核算,最终以工程建设决算经审计后确定。在现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之前,建筑面积最高成本价不超过2600元/㎡。
  
  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外需安置的人员及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期间的新增人员
  
  1、符合划拨宅基地的新增人员以及被拆迁户已征地农转非,因正常婚姻迁入原为农村村民(含原市城区征地农转非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安置。
  
  2、正常婚姻迁入的婚姻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方式(二)经等级折算后,在建筑面积70㎡/人(高层80㎡/人)以内给予“以房还房”安置。
  
  3、随婚姻当事人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原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属实的,根据自愿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人(高层40㎡/人)的住房。
  
  4、在同一项目最后一批还房交房前尚未出生的新生儿(拆迁时办理准生证和已有孕检证明),待新生儿出生上户后,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5、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人员在拆迁时已上户的参与被拆迁户同批次选房,拆迁时未上户但符合安置条件的(含新生儿)在上户后参与同时期批次选房。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新生儿不能纳入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7、拆迁过程中严禁已迁出人员将户籍迁回拆迁地。
  
  8、所有新增人员必须以公安部门户口登记为准。
  
  (二)被赡养人员
  
  被赡养人员指因独生子女等必须由安置当事人赡养的人员(被赡养人无房、随被拆迁人居住一年以上且被拆迁人为独生子女或已由民政等部门明确的赡养关系)。被赡养人员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三)三线建设人员
  
  三线建设期间在农村建房居住,其房屋现被拆迁的人员,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方式(二)执行;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子女,经审查无其它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四)回乡定居人员
  
  1、现已退职、退休或在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在被拆迁房中居住,且在原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按照广府办发〔2009〕10文件规定统建还房方式(二)还房,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其拆迁房屋按农房拆迁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住房安置。
  
  2、无固定收入或长期在耕种以前承包地并有宅基地的回乡定居人员,户口已迁回,且在原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可根据自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统建还房方式(一)进行还房。
  
  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对象
  
  本规定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对象为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建还房方式(一)安置的人员,货币化安置后被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其它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的数额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其原有房屋依据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补偿后不再享受统建还房安置,主城区东坝、雪峰片区范围内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25万元安置费。其它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房价、地价水平另行编制具体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货币安置费的发放
  
  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将房屋全部拆除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关于农房拆迁经营损失的补偿
  
  农房拆迁经营损失数额的计算要与其应缴纳税额相对应。拆迁补偿金额应扣减自经营以来应缴而未缴的税额(包括补偿经营损失额度中的应缴税额)。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对于住在广元的朋友可以仔细看看了解,说不定以后对你有帮助,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征地拆迁都遵循着国家大的方向,同时也都考虑到拆迁的安置问题,但是由于地区差异也略显不同。


·甘肃庆阳铁路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甘肃庆阳铁路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一、甘肃庆阳铁路征地补偿是怎样的(仅供参考) 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


·一、离婚后子女土地补偿法律规定是归谁所有?
      一、离婚后子女土地补偿法律规定是归谁所有? 原则上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由谁管。既然是母亲监护孩子,补偿款应由母亲来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他(她)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
       土地的使用权,是一项权利,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收益处分。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因为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是依法享有的,所以可以处分收益,所以也就可以转让了,依法支付转让价款就可以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编辑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


·征收者没有见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征收者没有见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一、征收者没有见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没征地批文是征地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没有批文是不能征收土地的,所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征地拆迁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


·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吗?
      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吗? 一、土地承包权是什么? 土地承包权一般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吗? 1、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2003年实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与《担保法...


·部分地区存在限购令,导致人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
      部分地区存在限购令,导致人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有些人为了购买第二套甚至是第三套房产,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但是借名买房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借名买房时的风险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名买房时的风险都有哪些 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


·村委会征地补偿不发放该如何解决?
      村委会征地补偿不发放该如何解决?如今人们的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市民的炒房热度也是蒸蒸日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楼盘拔地而起,促使不少土地被征用盖楼,但作为仅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朋友,征地补偿的费用对他们来说就尤为重要,万一村委会征地补偿不发放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征地是什么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


·农村土地使用权期限有多长时间
      土地的使用肯定会涉及时间限制,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期限有多长时间,土地使用期限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不仅是农作物的种植,对于土地的交换买卖也有一定的权限,所以对于土地使用来说,期限对于交易是十分重要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征地强拆事件中,国家赔偿搬家费是否有包括在内?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侵害到公民的财产与人身权利,从而需要对被侵害人员作出的赔偿,该赔偿由国家进行承担。我国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其中不乏有一些违规执法的工作人员因使用强拆等手段而导致被征地人员的财产受到损失。那征地强拆事件中,国家赔偿搬家费是否有包括在内?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征地强拆事件中,国家赔偿搬家费是否有包括在内? 在征地强拆事件中,如...


·我国土地使用权限都分为哪些
      我国土地使用权限都分为哪些就我国土地使用权限来看,其实也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来进行区分的。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对应的权限也不太一样。究竟我国土地使用权限都有哪些分类呢?而具体的土地使用方式又有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


·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主要是:(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