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建筑工程签订合同代表着是合作共赢,但是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处理不善,只能走法律程序,发生法律官司,提起法律诉讼。在法律上,对于诉讼的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明确不同诉讼的诉讼地点。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讲述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的有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以上内容不仅介绍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的有关内容,也介绍了诉讼管辖的其它知识。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管辖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一切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严格根据法律来确定管辖地。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严格规定管辖地是正确处理纠纷的保障。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和诉讼管辖有关的知识


·如果不认定是工伤怎么办
      如果不认定是工伤怎么办 一、如果不认定是工伤怎么办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2.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伤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按医保报销比例报销相关药费。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


·劳动者不能签哪些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签哪些劳动合同1、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2、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3、“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


·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一、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监外执行的罪犯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以后就可以到市里工作,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


·将员工工资压一个月合法吗
      将员工工资压一个月合法吗公司压员工一个月工资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压你的工资是为了限制你的离去(转投其他公司)或作为押金就是不合法的,你就有理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本解决这件事情2、如果公司有这项规定,而且还不是为了限制你、扣你的押金,那法律就没有那么多的规定了,公司就可以这样做。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工资吗?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工资吗?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工资吗?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工资的,只要按正常的流程走用人单位是不能私自扣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 1、负责部门:人事处。 2、参与部门:人事处、财务处。 3、具体程序: (1)人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有失业金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有失业金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劳动者其它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工伤鉴定没有级别是不是不赔钱?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遭受工伤的员工要求赔偿的话,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赔偿三个阶段。一般来说,工伤鉴定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越多。但是,有人就要问了,工伤鉴定没有级别是不是不赔钱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何为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


·在我国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在各行各业当中都有着仅用于行业内部的专业名词,如果不是从事和本行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可能在第一次听到这些名词的时候都会觉得非常陌生,比如在建筑工程当中的模板工程。模板工程一般是属于为了工程建设而搭建的临时结构,承载着施工安全问题,所以,建筑行业内部对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非常关注的。 一、在我国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模板安装是否符合该工程模板设...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


·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如何进行确认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找工作可以说是每一个年轻人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进入职场后签订劳动合同,基本上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如果对这个问题产生了争执,那么,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如何进行确认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如何进行确认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如何进行确认的?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