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人工资一般多少钱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公司法人工资一般多少钱法人工资的数量一般没有固定的具体标准,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法人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公司的钱直白说都是自己的,他拿的工资都是自己开的。此时,为了避免高额税负,一般法人工资都开的普遍较低,但是生活花销可以各种报销,这样工资实际上不少。另外一种是法人不是掌控者,也是企业的雇员,那么此时法人代表的工资就要根据劳动合同的协商规定发放。二、工资构成及比例企业结构工资制的内容和构成,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其组成部分可以按劳动结构的划分或多或少,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可以依据生产和分配的需要或大或小,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包括六个部分:一是基础工资、二是岗位工资、三是技能工资、四是效益工资、五是浮动工资、六是年功工资。1、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绝对额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2、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岗位(职务)工资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采取岗位(职务)等级工资的形式,岗(职)内分级,一岗(职)几薪,各岗位(职务)工资上下交叉;另一种是采取一岗(一职)一薪的形式。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一般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分别列表。3、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4、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形式多样。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使职工群众关心集体事业。5、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年功工资采取绝对额或按系数两类形式发放的办法。绝对额又可分为按同一绝对额或分年限按不同绝对额的办法发放。按系数又可分为按同一系数或不同系数增长的办法发放。一般来说,增加年功工资,主要决定于职工工龄的增长,同时还应决定于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好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工资单元的作用。以上内容,我们知道就工资而言法人代表其实与公司普通员工差异不大,如果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话,他可以获得收益的地方远远不止于工资,因此处于避税的考虑会给自己开出较低的工资。如果法人代表也是公司雇员的话,那么他的工资确定方法与一般员工完全一样,即以劳动合同为准。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工也作为雇佣的对象,但是女性职工在工作期间肯定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必须要向单位请假为自己的生育提供休息的时间,但也有的单位仅仅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直接辞退了请假的哺乳期女性职工,而做出这样行为的单位就必须为自己接触合同的行为付出赔偿双倍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继续发放和相关补偿的代价。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国家对...


·在工作单位上班时犯病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单位上班时犯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工作单位上班时犯病算不算工伤 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赔偿项目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


·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生效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不会发生摩擦。当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员工之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员工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生效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劳动纠纷当中,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会提出这样的主张,那就是与相关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如果不能对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进行反驳的话,那么劳动者就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然在实践当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法律也是有一定的分配的,那么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


·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违约金条款,并且是教师违约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而极少有校方违约向教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许多教师因为需要工作而不得不接受这种权利义务不平等的聘用合同。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一般以没有履行期限1年赔偿校方1万元甚至更多来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除此之外,也有一...


·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工程质量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在个人在岗时发生的问题一律追究。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保证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具体如下所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


·意外险工作受伤可以赔偿吗
      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有两份工作和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规范市场,国家也出台了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双重劳动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的内容。 一、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一、国企员工醉驾的后果有哪些?
      一、国企员工醉驾的后果有哪些? 国企员工醉驾的后果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国企员工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怎么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怎么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