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到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到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有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职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诊断书及身份证等资料。如果是其他情况发生的工伤,还需要额外准备资料,比如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要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因此,具体到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有哪些,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基础性资料必须备齐。
  
  四、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最长1年,工伤认定书没有时效限制,没有期限,不会失效。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上述是关于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的相关内容。我们在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受伤,一旦在工作中受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得到自己的补偿。同时,不能因自己是工伤而敲诈公司或者翘班,这些对于个人行为来说是不道德的。我们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得到自己应拿到的补偿。
  
  
  
  


·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1、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工程质量标准。但是有些人并不按照标准实施,甚至出现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降低质量标准是违反规定和法律的,严重的也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法律对于这样的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也是会处罚,具体怎么处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 (一)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


·外派工伤船员的退休待遇是什么?
      外派工伤船员的退休待遇是什么?工伤退休人员待遇和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不一样,按人身损害赔偿。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


·公司搬迁员工补偿标准202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


·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若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则此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认定的,此时认定部门一般就不会再受理申请了。那我国法律中规定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风险呢?而在哪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扣除员工工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 一、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报工程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1、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走在大街上,会看到有很多建筑工程在施工,他们在施工完成后会成为一幢幢的高楼,这也显示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变化。在这些建筑工程的背后少不了有很多的监督管理,国家为了治理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实习工资是什么,实习工资该不该给
      实习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第一堂课,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丰富,在实习的过程中吃了亏也不知道,并且也没有办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实习工资是什么,实习工资到底该不该给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希望对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实习工资是什么 实习工资就是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实习工资该不该给 1、未取得大学生就业推荐表,那么公司可以当做...


·在单位上班时扭伤膝盖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上班时扭伤膝盖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上班时扭伤膝盖算不算工伤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应发工资是在扣社保前发放吗?
      应发工资是在扣社保前发放吗? 一、应发工资是在扣社保前发放吗? 应发工资是在扣社保后发放,拖欠工资是可以报警的,但报警其实也没有多大的作用。拖欠工资的,应当先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无故被公司克扣工资怎么办 (一)据理力争 1、在矛盾只是发生在公司与你之间,且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