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建设,应当将煤气管线、电话通讯管线、消防等配套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工程验核合格后,按照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人员不得循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按其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测试等基础工作;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者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期。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并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所需试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标志、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四)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预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道、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二)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三)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或者属于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划拨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l.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或者虽已出现,但施工单位已返修,经验收合格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工程保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返修。施工单位拒绝返修或者施工单位被撤销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拨给建设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协商,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赶诉。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誊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设置;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特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登记注册后设置,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商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入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察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抽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全文就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施工方、监理方等都要严格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禁得起考验,监理方的监督作用一定要发挥到位,不能带有水分。
  
  
  


·个人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个人如果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事先就有必要了解清楚个人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的话提出了申请可能也是得不到受理。而此时就会涉及到申请认定的时间、部门、材料等等内容。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工伤认定程序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条件、申请人、认定机构等,才能有效地申请工伤认定,并近而有效地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工...


·五一劳动节是哪几天?
      五一劳动节是哪几天??一、五一劳动节是哪几天?五一劳动节具体是哪几天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不变的是5月1日当天肯定是法定休假日,这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对国家节假日的规定,五一劳动节为我国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一般为5月1日当天加四天的休息日,一共五天,具体的放假日期根据当年政府发布的放假通知为准。二、法定休假日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


·劳动法加班多长时间算两天
      劳动法加班多长时间算两天?加班十六个小时就算两天,国家规定正常的上班时间是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 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超过了就算加班。对于一周加班时间最多是多少,国家没有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


·不小心把劳动合同书掉了怎么办?
      不小心把劳动合同书掉了怎么办? 劳动合同丢失是可以补签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


·第三次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怎么补偿?
      第三次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怎么补偿? 一、第三次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国企病退工资如何计算 怎么计算病退工资
      很多人认为在国企、央企工作就算是有了一个铁饭碗了,确实,在这些国有单位上班的,福利待遇是真的好。不仅仅是平时的工资报酬高于一般的私人企业,就连病退之后的工资也是有点高。那一般国企病退工资如何计算呢?请结合下文内容进行具体了解吧。国企病退工资如何计算怎么计算病退工资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是社会平均工资,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人”为例,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怎么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
      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此时单位是可以将其辞退的。即,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辞退的情形,但具体该怎么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这又是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了。下面我们为您做分析解答。 一、怎么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 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


·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进行?申请认定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劳动关系认定过程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1、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


·对于业主而言,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使用效果。在建筑方面
      对于业主而言,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使用效果。在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对建筑工程保修做出了明确规定,施工方不仅要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交付后一段期限内,也要承担保修责任。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多久?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


·法定同工同酬内容有哪些?
      法定同工同酬内容有哪些? 一、法定同工同酬内容有哪些?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