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贷款诈骗罪该如何进行认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大中小企业、甚至于各家各户,都会贷款。贷款买车、买房也很普遍。但是,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该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呢?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贷款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欠钱总不还怎么办没有写欠条?
      欠钱总不还怎么办没有写欠条?对方与其真的有欠债关系,没有欠条也没有关系,欠条不是唯一的依据,可以收集一些其他产生欠债关系的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帮助自己追债,起诉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


·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一、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2、 签名不规范...


·欠款纠纷起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欠款纠纷起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欠条是解决欠款纠纷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欠条可以证明欠款真实存在且有效。但协商解决不了欠款问题,可以选择起诉解决,那么债务人不执行,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欠款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判决,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


·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


·公司债权债务说明范本
      公司债权债务说明范本 在工作中,企业由于发展需要会和别的公司进行合作,为了确保双方的债权债务独立,公司通常会写一份说明书,在说明书里面写明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那么公司债权债务说明范本应该怎么写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情请阅读下文。 公司债权债务说明范本 1、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合法共同持有 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投资人 持有 股份...


·没有借条又找不到人怎么办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二)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欠钱不还赢了官司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赢了官司对方不给钱怎么办?1、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2、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后,仍然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


·律师欠钱不还该怎么办?
      律师欠钱不还该怎么办?律师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依旧拒不还钱。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假如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欠钱不还没有欠条怎么办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


·挪用公款被判刑多久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犯罪出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上,这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侵占的往往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而通常也只有认定了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之后,才能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那实践中挪用公款被判刑一般是多久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取保候审吗?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取保候审吗?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实际上是由哪些来决定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实际上是由哪些来决定的? 一、流动性(系统性) 市场上钱多(少)时,借贷方(借款方)的竞争压力使得资金价格只能走低(高)。利率的下降(上升)对债券产生如下两个影响: A、新债得以较低(高)的利息率发行。 B、老债券的价格由于较高(低)的票面利率而上涨(下降),以对应新的实际利率水平。 二、偿付能力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一看112061最近的走势就一目了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