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有几种(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有几种(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所谓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虐待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之要件,而情节是否严重,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得基于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因虐待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为情节严重,而被继承人不以之为严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继承;而如果客观上本不严重,而被继承人却以之为严重,剥夺其继承权,则特留分制度即无意义。故如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无异于形同虚设,也非保护继承人之道。(四)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继承权丧失对丧失继承权者本人的效力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事实有于继承开始前发生者,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倘若于继承开始前发生丧失继承权之事由,根据当然失权主义自然于该失权事实发生时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在法院刑事判决未确定前,继承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但继承业已开始;又如继承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等行为的有无及程度,继承人间产生争执时,仍须等待法院的判决。于此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究竟从判决确定时发生,抑或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无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还是继承开始后,均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笔者赞同此种观点,通常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为多见,但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诸如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或销毁遗嘱,于此情形,因丧失继承权者本不得享有继承权,从而应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此系将于继承开始后丧失继承权之人视为于继承开始时即已丧失继承权,自始非为继承人。此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针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仍不妨碍其为其他被继承人之继承人。换言之,丧失继承权并非全然剥夺其继承能力,而是仅对于某一被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之情事者,对该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他人另外享有的继承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例如,甲故意杀害其父,则甲对其父丧失继承权,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对甲母、妻子、子女等享有的继承权。遗产继承权不仅仅是自己可以声明放弃,其实在一些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剥夺的,这个时候相当于就是被动的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之后就无法再对该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必然此时对继承人也就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
  
  
  


·一、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要多久?
      一、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要多久? 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在生育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遗产公证,只要前期手续具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刻取得,也即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如果想提高公证效率,作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须准备与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


·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 一、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
      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 一、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 网络权益不能继承,网络财产可以继承。从法律上讲,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4个特征,这4个特征,虚拟财产都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应与真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


·唯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法院会判决吗
      唯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法院会判决吗可以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继承权的被动放弃继承权的被动放弃是指继承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基于以下四种情形: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转继承还能发生代位继承吗
      转继承还能发生代位继承吗?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两者的区别在于:(1)基础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而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2)继承人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3)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


·继承权如何分配(一)、一般情况下
      继承权如何分配(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


·人死了一般遗产怎么分配
      人死了一般遗产怎么分配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


·一、起诉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起诉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1、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


·一、遗产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遗产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遗产案件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怎么确定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
      近几年,因为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最后通过诉讼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遗产份额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在继承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被告,遗产也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区,那继承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确定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继承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继承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继承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继承法。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


·遗产分割有什么方式,遗产有哪些分割方式
      在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具体涉及到分割的方式,其实针对不同的遗产,当事人采取的分割方式都是不同的。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遗产分割有什么方式呢?我们总结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