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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管辖在哪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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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管辖在哪一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和第5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普通程序为15天)提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由上述可知,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需要诉讼的,可以向被告的住所地提起,如果被告的经常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非婚生子的抚养权
  
  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1085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非婚生子,双方的关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对于所生的子女是与其它的子女权力是同等的,如果在抚养权不能确定的时候,是可以通过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解决,而对于法院的管辖是可以通过在当地咨询来进行确认,因为不同的情况作出的决定也会不一样。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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