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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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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医疗损害责任使用过错归责是由法律原则解释的。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所以医疗结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呢?一、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我们注意到,原来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起草者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赔偿责任”一词,避开“赔偿责任”这一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术语,而使用“医疗事故补偿费”这一概念。至于补偿费的范围,则无明确规定;则补偿费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为阵另搞一套。(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论是对于医疗事之处理,还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之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也不利于国家法制之严肃性和统一性(民事通则)。由于赔偿范围不清,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由于各地赔偿标准不统一,将会出现同样情节之案件在不同的管辖区进行审理各有不同的判决后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是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相结合的的原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纂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总结裁判实践经验,本条明文规定,凡具备本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种推定过错在诉讼中实际上体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
    相比《证据规定》,《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加大了患者的举证义务。
    也就是说,原来的规定是从“医疗损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而从现在的规定来看,患者一方不仅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还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三种情形之一,才能推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虽然过错的推定依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仅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条件的过错推定。法律上已经明文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合理简单的解决医疗纠纷,如何协调医者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不让恶劣的关系巨大化而产生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该深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以便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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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如何维权 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如何维权 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一、妥善保管门诊病历,及时复印和封存住院病历并视情封存实物 无论是诉讼过程还是鉴定过程,都依赖于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医疗纠纷的证据就是原始的病历及相关的实物。如果由于自己保管不善而造成门诊病历丢失,就无法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也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过程,这样的责任自然由患方自行承担。 患者在患病住院治疗过程中,一旦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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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需要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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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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