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男方爱喝酒离婚女儿抚养权会归女方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男方爱喝酒离婚女儿抚养权会归女方吗?
  
  一、男方爱喝酒离婚女儿抚养权会归女方吗?
  
  男方爱喝酒也不一定会因此而必然失去抚养权,但是可以作为女方争夺抚养权利的一个因素,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最终归谁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考虑。具体如下:
  
  1、子女不足两周岁
  
  离婚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时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1)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
  
  (2)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3)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4)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二、申请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权关系未成年的健康成长问题,我国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变更原先的抚养权决定,具体有两种变更方式:
  
  1、起诉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如果之前离婚判决时确定的抚养权归属,出现这些不利于被抚养子女的情况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般都会得到支持。而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可以按照其自身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更加有利于其自身的健康成长。
  
  2、协议变更
  
  就像离婚时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样,变更抚养权既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父母双方还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对于这种变更方式,是准许承认的。
  
  综上所述,夫妻的离婚所要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孩子最后应该跟谁生活比较好,如果男方爱喝酒只是一个饮食习惯而并没有影响到生活和经济的来源,那么男方对得到抚养权也是有比较大的胜算的,法官对此的判决也是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生活状况的。
  
  
  


·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


·没领结婚证同居合法吗?
      没领结婚证同居合法吗未婚同居是否违法,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1、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件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是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对于对方聘请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在签署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书与平常的经济合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会有伏笔和陷阱,在盲目签署且该协议...


·一方诉讼离婚无子女如何判决?
      一方诉讼离婚无子女如何判决?一方诉讼离婚无子女的判决就是围绕着是否能够解除婚姻关系,此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当婚姻双方当事人就是否离婚,以及夫妻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主张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由法院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


·离婚诉讼的提起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


·争取女方抚养权该怎么办?
      争取女方抚养权该怎么办? 虽然我们倡导理性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相当多的父母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争执很大,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作为女方该如何做才能使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父母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是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协商的,就实际情形来说,通过协议离婚的情形,在确定孩子的归属权后,是较为容易出现纠纷的,此时,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应该怎么做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书中肯定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有所交代。通常情况下,协议书只要双方都签字了,就代表双方是同意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协商结果的,并且协议签订以后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生活中却也不乏协议离婚以后,又想要回孩子抚养权的。那么,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应该怎么做? 一、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


·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二、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


·一、假离婚财产划拨后悔存在哪些风险?
      一、假离婚财产划拨后悔存在哪些风险?假离婚财产划拨后悔存在财产方面的损失的风险,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再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可言。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反对。到时如果假戏真做,后悔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