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比如邻居制造噪音、电话促销、垃圾邮件、网站弹窗等,也都可能侵犯安宁权。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确实受到损害。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可以认定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在多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事实,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且微信群中成员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
·网络侵权的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
·“网络通缉”中的权利侵权 “网络通缉”中的不当行为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最容易遭受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精神性人格权 。在“通缉”行为中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犯集中表现为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1.名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恶意或者过失的“网络通缉”行为可能造成被“通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这种行为大多侵害了名誉权。就“通缉令”内容...
·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 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权网络用户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权人的权利,或者其他网络用户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等恢复措施的权利。反通知的义务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反通知的基本效力,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反通知的要求,对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
·网络证据的含义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
·域名被盗怎么办? 域名注册成功后,一定要定期检查域名服务器系统,保证域名安全,防止域名被人非法转移和恶意解析。保障域名安全,提升网站安全属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适的域名注册商。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平台都有所保障,随着问题漏洞的累积,未来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弊端来,因此,选择一个安全的域名服务平台尤为重要。一个好的域名注册对域名的管理方面,域名过户转移方面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
·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故在判定直接侵权以及网络用户侵权时,法院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
·手机APP软件的侵权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由于智能手机的流行,现在的APP多指第三方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目前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苹果的iTunes商店里面的AppStore,安卓的GoogleMarket,诺基亚的ovistore。 APP山寨侵权:所谓“山寨”,自然与侵犯知识产权不无关系,最常见的是剽窃他人的创作,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赚钱。一些不良开发者模仿成功...
·“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作为工具,它一定会越来越好用。功能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但它毕竟是人类...
·网络中 “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涉及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认为,需要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传统消费者保护法理之所以坚持“自然人”和生活消费这两个要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一...